外來危險是指除了海外危險以外的其他運送形成的丟失,丟失的程度不同分為部分丟失和悉數丟失,但是這類丟失不是依照丟失程度來賠償,而是依照形成丟失的原因,分為一般危險和特別危險形成的丟失來承保。
費用
海上危險還會形成費用開銷,主要有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一。所謂施救費用是指被保險貨品在遭受承保責任規模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險單受讓人,為了避免或削減丟失,采納各種辦法而開銷的會理費用。所謂救助費用是指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采納了有效的救助辦法之后,由被救方付給的報酬。
丟失
海上貨品運送的丟失又稱海損,指貨品在海運過程中因為海上危險而形成的丟失,海損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河運送過程中的貨品丟失。海上丟失按丟失的程度能夠分成悉數丟失和部分丟失。
A.悉數丟失
悉數丟失又稱全損,指被保險貨品的悉數遭受丟失、有實踐全損和推定全損之分。實踐全損是指貨品悉數滅失或悉數蛻變而不再有任何商業價值。推定全損是指貨品遭受危險后受損,盡管未達實踐全損的程度,但實踐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許為避免實踐全損所付出的費用和繼續將貨品運抵日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推定全損需經保險人核查后認定。
B.部分丟失
不屬于實踐全損和推定全損的丟失,為部分丟失。依照形成丟失的原因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在海洋運送途中,船只、貨品或其他產業遭受共同危險,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采納合理的救難辦法所直接形成的特別犧牲和付出的特別費用,稱為共同海損。在船只產生共同海損后,凡屬共同海損規模內的犧牲和費用,均可通過共同海損情算,由有關獲救受益方(即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險人索賠。共同海損分攤涉及的要素比較復雜,一般均由專門的海損理算機構進行理算。
不具有共同海損性質,巨未到達全損程度的丟失,稱為單獨海損。該丟失僅涉及船只或貨品所有人單獨面的利益丟失。
依照保險條例,不管擔保何種險種,因為海上危險而形成的悉數丟失和共同海損均屬保險人的承保規模。對于推定全損的情況,因為貨品并未悉數滅失,被保險人能夠挑選按全損或按部分丟失索賠。倘若按全損處理,則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交‘委付通知。把剩余標的物的所有權交付保險人,經保險人承受后,可按全損得到賠償。